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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0月1日新颁布的《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》实施以来,出现了两个方面的矛盾。
1.援助资源和援助需求上下倒置。据调查,在省司法厅注册,省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有7000多名,年办理援助案件500多件,人均办理0.07件;在市司法局注册,市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2700多人,年办理3000多件,人均办理1.11件;而开福区律师只有30多人,年办理200多件,人均办理6.67件。由此可见,援助资源主要集中在省、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,而援助需求主要分布在基层。省、市律师无援助案件可接,基层律师任务承担量很大。
2.援助资源和援助需求地区倒置。省内经济发展存在地区差别,律师资源一般流向经济发达地区,如湘西自治州的律师有100多人,只占长沙市的1/27,而每年承办的援助案件1300多件,人均13件之多。同时办理援助案件的补贴资金存在较大的地区差,如长沙市援助案件贴补3700元/件,而湘西自治州为600-800元/件,这不利于老少边穷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。
为此建议:
1.严格考核。2012年省司法厅规定未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将不能评定为称职,各级、各地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任务考核,落实司法厅的规定。
2.规范程序。省内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将援助案件在网上公开、公示,省内各地律师可主动申报,经援助中心审查律师资格后指派,各环节都应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。
3.对口援助。省、市律师事务所对口援助区、县、乡镇(或街道),实现律师资源和案件需求的互补,建立对口援助机制。
4.减少差距。要逐步缩小老少边穷地区同经济发达地区援助案件补贴的差距,经济落后地区要建立财政补贴增长机制,逐年提高援助案件补贴标准,保护律师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。
2015年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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