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,是人民当家作主。人民当家作主,不仅表现在对社会政治制度的选择、国家政权机构的产生以及参加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上,而且还表现在国家的整个政治运作中。
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、人口众多的多民族、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,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的提出和解决,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。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,要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,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,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决策,由人民政府执行实施,这样一种政治运作机制,不但其决策程序是完善,就其决策的民主性来说也是极其广泛的。这样做,对于我们实现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,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,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行,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由此可见,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作为我国政治运作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,是必然的的、是必要的。中共中央在转达发《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规定》的《通知》中要求: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,要在决策之前在政协进行协商。中共中央的这一要求,实际上是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了国家和地方的决策程序。这种政治协商作为一种民主程序,是应当认真履行、不可忽略的。当然,人民政协在这种决策过程中的政治协商,只是交换意见、沟通思想或提出建议,对协商的事项没有批准或决定的权力。不向国家权力机关过渡,不向两院制倾斜,是人民政协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。在这方面,必须坚决克服和防止出现偏差和错误倾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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